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
(NO. )
甲方名称: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229号
乙方名称: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协作和信任原则,就乙方使用甲方商号和经销甲方开发的系列产品,开拓少售事业,达到互利互惠的目的,特订立本合同。
乙方同意甲方的特许经营的形象设计和企业理念,愿意按照以下约定,经营由甲方开发的系列产品。
一、关于特许经营事项。
1、合作项目:浙江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粮油”)系列产品专卖店营运。
2、专卖店地点: 。甲方授权乙方为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专卖店在上述地点为经营单位。
3、合作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
4、专卖店授权特许事项:
(1)甲方所持有的“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商号;
(2)甲方服务标识、装潢;
(3)甲方所拥有的“浙江粮油”及其系列产品的商标。
(4)甲方所创立的营运模式及管理系统。
5.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上述本合同条第1款之特许事项,授权经营业务范围和授权区域
的经营活动。授权经营区域为: 。该区域内除“塔牌绍兴酒”专卖店外,不再授权其他商户。
6. 乙方在非授权期限不得使用本合同条第4款之特许事项;如需使用,乙方必须与甲
方另行签订特许使用合同,否则由此引发的后果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该
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赔偿。
7.乙方的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不得使用本合同条第4款之特许事项。乙方不得转让甲方的特许事项,也不得许可或协助第三方从事特许事项。
授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在本合同项下使用甲方的“浙江粮油”系列商标和整套CIS形象标识系统,但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在本合同项下以外任何地方使用“浙江粮油”商标和整套CIS形象识别系统。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除双方另有协议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使用“浙江粮油”系列商标和整套CIS形象标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浙粮”、“浙江粮油”“浙江粮油食品”、“浙粮股份”、“浙江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等容易引起歧义的名称。
二、独立民事主体。
1、甲乙双方是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投资、代理、雇用和承包等关系。
2、乙方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和责任。
双方关系除另有协议外以本合同为限,乙方未经甲方授权,不得以甲方名义与第三方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三、加盟费用及管理。
1.乙方向甲方每年支付商号、商标使用费和管理费 元整,在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由乙方向甲方缴纳,且不予退还。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经营风险押金 元,若经营期间无违规行为,期满后10天内全额退还(不记息)。
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装修、装潢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自行承担经营产品所耗费的成本费用以及各项税金,在按本合同约定以及市场策划指导意见进行经营时,乙方享有全部合法腰包不瘦。
5.涉及经营中的其他费用分担问题等,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6.甲方协助乙方开展专卖店的建设,提供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咨询服务。
7.乙方在找到店面后壹拾(10)天内,应将店铺详细资料即位置、面积、负责员工、人口密度、交通状况等相关信息传达给甲方,甲方可根据实地情况给予参考意见。因地理环境的变化和其它原因,乙方变更店铺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8.为维护甲方公司形象的整体性,乙方的店铺结构、设备设施内外装修装饰要符合甲方规定的标准。
9.必须使用公司整体的包装材料,印有商标的包装材料向总部整体定购,其余包装材料可自行定购。
10.甲方依据市场物价涨落的情况,每季度在合理范围内调整一次产品的成本价格。
11.退换货政策以不影响二次销售为前提,根据商品实际另行规定。
12.奖励政策和促销奖励政策根据商品和销售实际,按大类分级差另行规定。
四、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颁发相关特许经营授权书。
(2)乙方在合同执行期间,甲方不得未经乙方许可授权区域内开设其他加盟店。
(3)在合同正式生效后,乙方专卖店试营业期间,甲方可根据乙方的需求,派专员到
乙方销售现场指导安排产品的销售。
(4)甲方为乙方担供经营支持包括相关资料、培训、咨询、人才都说。
(5)甲方将不定期的派专员对乙方的全部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6)为使乙方能持续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后,甲方向乙方传授必需的知识、经
营模式、规则。
(7)甲方应支持所提供的浙江粮油系列食品的质量和数量,支持按公司相关商品批少业
务的供货。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在授权区域内依法经营,乙方必须申办相关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如未办理上
述手续,甲方有权取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部分或全部的权利。
(2)乙方必须多方面开发销售渠道,做好宣传及售后服务工作,不得损害甲方的品牌及
企业形象。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到授权区域以外的地区销售。
(4)为支持加盟店的整体企业形象,乙方不得销售未经甲方同意的其它单位的产品及同
类产品,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除公司整体的促销活动和方案外,乙方自行的的促销活动及方案应报总部备案。
(6)乙方支持不销售很过保质期及假冒甲方品牌的产品。
(7)乙方承担其派往甲方指定点参加培训人员的相关费用。
(8)乙方优先享有甲方相关进口商品区域总经销(总代理)的权利。
五、货物运输及结算方式
1、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以及运费方可提货,甲方整体配送或是采用点到点的发货方式。
乙方也可上门自提。货权转移以签收为准。
六、保守商业秘密
甲乙双方均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
本合同所称的商业秘密指双方提供或持有的以任何形式存在的经营、管理、技术或交易
信息,包括产品定价、市场分析、销售计划、客户名单、广告策略、财务、人事、产品
开发、产品私家调制、制造技术、内部文件、内部信函、电子文档、双方交易信息以及其他
一切商业秘密。
1、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经营管理规范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它资料所列内
容列为机密,并采取保密措施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
形式泄露给他人。
2、乙方有责任支持其员工不将其所知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向他人透露。
3、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管理规范和其他文件文本归甲方所有,甲方依法
享有版权,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并遵循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于合同终止后壹拾
(10)天内归还甲方。
4、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乙方若违反保密规定,须承担相应责任,并
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违约责任
1、双方签订合同后本合同方正式有效,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
可以延续。在同等条件下,甲方须优先与乙方续签或另行签订相关合约。
2、本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
3、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改正,乙方很过指定期限仍无改善
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需任何赔偿。
(1)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严重的安全、卫生隐患。
(2)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经营范围的规定,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
(3)乙方编造与本合同有关的虚假文件的报表。。
(4)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很范围调整产品价格的。
(5)乙方损害了甲方或甲方其他专卖店的商誉、信誉,妨碍了甲方或甲方其他专卖店
经营的。
(6)乙方不遵守合同,违反甲方专卖店经营管理规范的。
4、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乙方不得
要求甲方退还押金。
(1)乙方在合同期内,经营中有违法,欺诈或犯罪性行为的。
(2)乙方在经营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缺斤短两、偷逃税款,严重影响甲方商誉,或
被消费者有效投诉三次以上,或被有关部门查处或新闻媒体曝光。
(3)乙方未按甲方整体要求,擅自购进第三方产品的。
(4)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出租或出让本合同项下授权的经营权,或将本合同
项下专卖店经营权给他人承包经营的。
(5)本合同项下专卖店受到查封、冻结、拍卖、偷逃税款处分、破产或乙方财产中主要
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特别清产核资等处分。
(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出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7)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甲方专卖店经营管理规范等
知识产权,造成甲方商业秘密泄露的。
5、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应在壹拾(10)天内结清应付给甲方的所有费用,
双方办理终止合作的相关手续。
6、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除应在叁(3)天归还甲方经营管理规范等商业秘密
资料外,还应于叁(3)天内从专卖店建筑物、其他设备设施、用品上撤除所有与甲方有关
的商标文字、标识、服务标志等一切营运象征。
八、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制定的有关营运政策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的法
律效力一致,双方均应遵守。
2、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
3、合同生效后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问题,须经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4、本合同一式贰(2)份,甲乙双方各执壹(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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