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飘雪”和“碧潭飘雪”商标的律师声明
2012-08-16 来源:竹叶青茶叶成都徐公飘雪茶业有限公司是“飘雪”(商标注册证第1035564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和“碧潭飘雪”(商标注册证第1969189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黄少扉律师接受成都徐公飘雪茶业有限公司委托,就目前市场上各种侵犯“飘雪”和“碧潭飘雪”商标权的行为发表如下律师声明:
一、非经成都徐公飘雪茶业有限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能在茶及茶叶代用品上使用“飘雪”和“碧潭飘雪”商标。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而使用“飘雪”和“碧潭飘雪”商标或将“飘雪”及“碧潭飘雪”文字突出使用于茶及茶叶代用品的名称、包装上的行为,均构成对“飘雪”和“碧潭飘雪”商标权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三、侵权单位及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前述侵权行为,并在本声明发出后三个月内,即2011年9 月5日前,销毁侵权商品或变更侵权商品包装。否则我事务所将接受委托,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少扉
201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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